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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审核学员初次申领和增驾业务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驾管科  文章来源:漳州市交警支队  点击数5546  更新时间:2013-6-3 18:00: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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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练所:
近期,发现个别学员因受理业务流程没有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导致学员因照片不一致、信息不完整,在预约和参加考试,乃至通过全部考试后,考试成绩被取消或无法制证。为此,为进一步规范审核学员初次申领和增驾业务提交申请材料工作,加强驾证信息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和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从6月13日起,支队受理初次申领和增驾业务的,将进一步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驾校在受理学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必须先确认申请人未申领过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校在受理学员增加准驾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①必须先确认申请人持有驾证发证机关必须是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如果不是需先办理转入;②必须确认申请人所持有的驾驶证状态必须是正常的,且要审核驾驶证证号、住址等信息与现持有的身份证载明的信息一致。③增驾前所持有的驾驶证与身份证信息不符的,需先到办理驾驶证所在的辖区大队办理变更,变更业务办结后取得新的驾驶证才能受理增驾申请业务。④在受理增驾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注销可恢复也属于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吊销、撤销的,将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因为,按123号部令和相应的“工作新规范”规定:增驾过程中原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或被注销的,记满12分的,增驾业务必须退办)。
三、申请人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四、驾校在制作学员IC卡信息时,要严格把关学员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暂住地址等,注意所填写内容及录入的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否则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员IC卡;⑤录入学员信息的电子材料U盘;属异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暂住证原件;属增驾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
需要提醒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上均有相关的提示信息,请驾驶证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严格参加相关考试。
支队强调要求:驾校和学员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否则由于学员或驾校没有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导致学员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未能办结的,学员和驾校应承担责任。
                                 
                                 支队驾考中心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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