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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的通知 | |
作者:考试中心 文章来源:漳州市交警支队 点击数5959 更新时间:2014-4-3 14:30:4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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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驾培机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新取得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为做好重点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驾培机构按名单及时通知2013年1月1日起培训考试合格领证且已满一年实习期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支队已检索出各驾培机构2013年重点驾驶人培训名单,见附件)。 二、4月1日起,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办理确定为每个工作日,预约和考试时间为上午。 三、实习期满教育考试流程:1、驾驶人本人持身份证(含复印件)和驾驶证原件,到长泰考试场办证大厅或支队车管所驾考中心窗口受理预约,然后到长泰科目一考试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领取考试成绩单,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2、警示教育和考试结束后,须当日(立即)将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原件(正副本)和考试成绩单提交到交警支队驾考中心窗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地址:龙文蓝田开发区景山路1号)进行复核,制证,归档。3、当日核发驾驶证(2、3流程可委托驾培机构统一办理)。 四、各驾培机构要负责通知本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证且已满一年实习期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及时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 五、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驾驶人如果在实习期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还需在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办结后到所属辖区交管大队参加审验。 六、持有牵引车(A2)驾驶证实习期期满学习考试由支队负责通知。 七、驾考中心将每月在“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门户网站发布各驾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证且已满一年实习期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名单,请各驾培机构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做好重点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工作。
驾考中心 201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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