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于强调驾培机构在办理学员驾考业务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考试中心  文章来源:漳州市交警支队  点击数5659  更新时间:2014-5-23 18:01:1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各驾培机构:

近期,发现个别学员因驾校在受理业务流程时,没有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导致学员因照片不一致、信息录入不完整、错误录入等,在预约和参加考试,乃至通过全部考试后,考试成绩被取消或无法制证。为此,为保障申领驾证学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审核学员初次申领和增驾业务提交申请材料工作,加强驾证信息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和相关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将有关注意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驾校提供的学员纸质材料与驾校预录入的信息两者要相一致。

二、制作学员驾考IC卡时,必须同时完整录入身份证号码、姓名、登记住所、联系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属外地学员的(漳州市行政辖区外),都必须录入完整的暂住地址和暂住证号。

三、属增驾的,原驾驶证在考试期间已期满,须提醒学员及时办理期满换证。

四、学员通过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的,驾校必须于当天将成绩单送达支队驾考中心制证、归档。

    五、属台湾地区居民申领的,在录入相关信息时,应特别注意:证件名称为境外人员身份证明;证件号码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的号码(不能录入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为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并注意性别的录入,出生日期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记载的出生日期。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领录入事项:证件名称为境外人员身份证明;证件号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意性别的录入,住址为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支队强调要求:驾培机构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否则由于驾培机构没有严格遵守业务流程,而导致学员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未能办理的,驾培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支队也将予以处罚。

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八十七条

 

 

                                     驾考中心

                                  2014年5月23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