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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643  更新时间:2018-12-11 0:31: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序号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交通违法时间交通违法地点
1巴于义4290061974****0310B22018-05-23石亭镇龙秋村路段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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