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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10人)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646  更新时间:2019-5-10 16:00: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0名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序号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交通违法时间交通违法地点
1王建通3506001963****4076E2013年10月24日8时13分 客运中心站路口
2胡正仔3624221960****2211D 2016年12月26日18时南昌路与龙溪路
3王清辉3506211966****4038E2015年7月30日8时06分迎宾路福隆城路口
4郑宝金3506211971****4729E2014年5月21日11时49分新浦东路路口
5柯立荣3506231971****143XC1E2014年1月1日16时20分国道324线321KM+200m
6唐合成3506211956****4716E2016年12月3日15时20分九龙大道新浦东路路口
7蔡滨滨3506001984****1517C12015年1月4日17时40分国道324线321KM+200m
8何宗荣3506221985****3579C1E2016年11月29日21时21分鹤鸣路路口
9林金兴3506001973****4033E2014年10月10日8时九龙大道
10黄宗荣3506211971****405XE2014年2月23日20时58分新浦东路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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