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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许永平) | |||||||||||||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458 更新时间:2019-5-10 16:00: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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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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