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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胡建鹏)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448  更新时间:2019-6-6 16:31: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处以吊销驾驶证。

序号 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违法时间 违法地点
1 胡建鹏 3506001992****401X C1 2019年5月28日05时45分 龙文区海峡农博汇孚美路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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