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647  更新时间:2019-12-1 12:00: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序号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交通违法时间交通违法地点
1王文根350621196****64013C4D2019.11.11厦成线435公里650米
2陈丽华3506211971****4062E2019.11.17福昆线300公里600米
3杨敏5109221995****3598C12019.11.22鹤鸣路路段
4陈永忠3506211970****173XE2019.11.24官九线94公里300米
5谢旺伦4206831966****3738C12019.11.25官九线97公里
6王建山3505241980****3530D2019.11.25官九线97公里
7查建河3506231980****1417C12019.11.26官九线79公里80米
8林信福3506211962****4050E2019.11.27厦成线435公里300米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 11月29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