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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关于限制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告知公告 | |||||||||||||||||||||||||||||||||||||||||||||||||||||||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720 更新时间:2020-5-3 12:05: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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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大队拟对下列8名因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驾驶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需要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要求听证,如果需要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通信地址: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135号)联系电话:05962638988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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