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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练车、教练员信息采集备案工作的通知 | |||||
作者:驾管科 文章来源:漳州市交警支队 点击数:9273 更新时间:2013-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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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练所:
为进一步规范教练车、教练员等基础信息采集备案工作,加强全市驾考基础信息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增教练车验车办理:填报《教练车信息采集表》和验车申请报告,并携带教练车行驶证和登记证原件进行核对。
新增教练员认证办理:填报《教练员信息采集表》和教练员申请报告,并携带教练员证和驾驶证原件进行核对。
教练员信息变更办理:教练员调整车号或有效期的,填报《教练员信息变更表》和教练员申请报告(有效期变更的无须申请报告),并携带教练员证和驾驶证原件进行核对。
注意:1、填报的《教练车信息采集表》、《教练员信息采集表》、《教练员信息变更表》、福建省运管局教员信息个人信息查询单(加盖教练所公章)和“三证复印件”(行驶证、教练员驾驶证、教练员证)要一式两份。验车申请报告和教练员申请报告、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2、每一部教练车及对应的教练员“三证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按顺序(教练车号要从小到大排列;复印件整理的顺序应与采集表中的顺序一致)装订成册,报送支队驾考中心审批后,由支队驾考试中心统一上报省厅交警总队车管所。
3、教练员的教练证和驾驶证发证机关必须是本市核发的。
4、新增教练员配套旧教练车的,无须填写《教练车信息采集表》。
5、表格样式已于2012年7月上传到支队外网驾管公告中,请自行下载。
6、为避免各教练所在办理教练车和教练员业务手续时,长泰、支队来回跑,请各教练所在申请验车的同时,事先填写好《教练车信息采集表》,让民警验完车后,一并签署。
各教练所要对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结合支队2012年7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驾校教练车教练员信息采集备案工作的通知》(漳交警驾[2012]8号)文件要求,确认后按配比规定办理教练车教练员信息采集,所有材料应确保清晰,数据准确,不得手写,否则不予备案。
另:1月22日下午已验车,但未填报《教练车信息采集表》的,请在1月31日前填报《教练车信息采集表》上报长泰考试场,联系人:王凌峰。
支队驾考中心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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