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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          【字体: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告知的公告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1758    更新时间:2018-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依法处以吊销驾驶证。
序号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违法时间违法地点
1杨建新3506231966****105XG2018/09/2120:00县道浮东线:白水镇山美村路段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支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后的三日内向本支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2月7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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