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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关于违法行为人处罚告知的公告 | ||||||||||||||
作者:漳州驾考… 文章来源:公安公众服务网 点击数:6696 更新时间:2021-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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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项规定,我大队拟对下列1名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人,处罚款500元,、扣留机动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处罚款500元、扣留机动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申辩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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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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